申请人:广州索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43159号“SUMMB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169257号“SUMMER SONI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复印机(照相、静电、热);衡量器具;量具;电子公告牌;电话机;照相机(摄影);光学器械和仪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热调节装置;避雷器;电解装置;灭火设备;工业用放射设备;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太阳镜;电池;幻灯片(照相);照蛋器;叫狗哨子;装饰磁铁;电栅栏;便携式遥控阻车器;电暖衣服”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