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263333号“箭优牌”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箭优牌 33263333

阅读:177247 2023-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鹏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33263333号“箭优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箭牌”、“ARROW”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

  申请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鹏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31日对第33263333号“箭优牌”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箭牌”、“ARROW”系列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极高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746760号“箭J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29226号“箭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033507号“箭牌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082484号“E-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44852号“WOODEN 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42845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驰名的引证商标六、第1354310号“ARR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摹仿、翻译,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极强,其申请注册易误导公众,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ARROW驰名商标认定记录和保护记录;

  2、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商品所获荣誉;

  3、国家图书馆的检索资料;

  4、相关新闻报道;

  5、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图片;

  6、销售发票、审计报告;

  7、门店图片及产品图片;

  8、相关行政裁决书;

  9、申请人部分商标资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日在第19类木地板、水泥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经审理被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10月14日的第1715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29年6月6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在第19类“砖;非金属地板砖”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11类坐便器、洗澡盆等商品上,现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曾在商标驰字[2008]第7号批复文件中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七使用在第11类“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经调取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时的档案可知,被申请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为利津县新中源陶瓷店,主营陶瓷、建材销售。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熟石膏、瓷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木地板、砖、瓷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密切关联性,属于相同、类似或具有密切关联性的商品;加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相同行业经营者,其在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理应进行合理避让;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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