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靳强强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388061号“欧莱尔OULAI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42041号“欧莱尔”商标、第16746634号“欧莱尔”商标、第19015243号“欧莱尔 OULAIE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尽相同。申请人放弃1901群组商品,仅保留1902、1906、1909群组商品。引证商标三已被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状态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声明放弃1901群组商品,即“护壁板顶木条”商品,故关于该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护壁板顶木条”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