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明威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39179号“M MING W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70113号“M”商标、第6592767号“M”商标、第3811951号“森茂 M及图”商标、第18488053号“MINWELL及图”商标、第20308802号“M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决定放弃0105、0108群组商品,则引证商标二、四、五不构成复审商标的权利阻碍。引证商标一、三状态未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 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在“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肥料;灭火用合成物”商品上的注册被撤销。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声明放弃0105、0108群组商品,即“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未加工合成树脂”商品,故关于该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上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杀真菌剂、除草剂、杀虫剂、杀寄生虫剂外的林业用化学品;未加工合成树脂”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