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欣洋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887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52482号“白马 WHITE HORSE及图”商标、第776219号“WHITE HORSE 白马及图”商标、第20033846号图形商标、第3066665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宣传材料、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均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录像带发行”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四的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录像带发行”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录像带发行”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