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060492号“小芯意”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小芯意 51060492

阅读:122766 2023-07-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麦满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1060492号“小芯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人了1583枚商标,仅在第29类别上…

  申请人:四川麦满天下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亲亲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夏三环(厦门)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4日对第51060492号“小芯意”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人了1583枚商标,仅在第29类别上就申请注册了423枚,且各类商标之间并没有关联,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缺乏鄭氏使用意图,其具有恶意抢注、大量囤积商标的嫌疑。二、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三、争议商标中“芯、意”字为不规范汉字,易使中小学生记住错误的词语,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商标,并不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和一定的知名度,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申请的行为具有恶意,不应予以支持。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7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在第29类果冻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所提主张,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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