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716180号“百灵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百灵及图 14716180

阅读:90736 2023-07-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精尚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百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16180号“百灵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23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精尚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百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716180号“百灵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5238号决定,于2022年11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河北百吉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发货清单、仓储费发票、刹车片销售发票、抽样检验报告、商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汽车刹车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联动机件、陆地车辆推进装置、汽车刹车片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产生怀疑,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发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相关发票资料;2、被申请人产品相关图片资料。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复印件):3、被申请人销售合同;4、被申请人销售发票、清单、收据资料;5、被申请人参展合同及展会图片;6、被申请人产品检验报告;7、被申请人产品图片、门店图片及产品宣传册。

  经审查,被申请人需提交评审事宜勾选正确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基于此,我局向商标评审案件答辩补正通知书,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了补正。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经过公证,且其在第12类商品上有多件注册商标。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体现商标标识,或合同无对应发票;或发票存在伪造的嫌疑等。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5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地车辆用离合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5月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决定复审商标在补内胎用全套工具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应予以维持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被申请人在2019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向他人销售标识为复审商标的刹车片商品,亦通过参加展会的方式对其标识为复审商标的刹车片商品进行宣传,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销售合同、参展合同、转账信息、发货清单、产品图片、检验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刹车片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刹车片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陆地车辆用离合器、陆地车辆联动机件、陆地车辆推进装置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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