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广通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637748号“T2Coffee·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办理除“咖啡;咖啡饮料”以外的商品上删减;申请商标与第21917800号、国际注册第899635号、第17364221、27848276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已将“糖果;果冻(糖果);饼干;谷类制品;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芳香剂;茶;茶饮料”商品进行删减,删减为“咖啡;咖啡饮料”。
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T2”,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