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勒米纳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68128号“FF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删除申请商标指定服务中除“科学实验室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分析;DNA筛选(为科学研究目的);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科学研究用基因检测”以外驳回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与第545972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取得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科学实验室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分析;DNA筛选(为科学研究目的);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科学研究用基因检测”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科学实验室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分析;DNA筛选(为科学研究目的);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科学研究用基因检测”以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商标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以外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科学实验室服务;医学实验室服务;基因组结构和功能分析;DNA筛选(为科学研究目的);基因筛查(为科学研究目的);科学研究用基因检测”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