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不二家
委托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52921号“不二家咸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1689936、6237135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检验报告、所获荣誉、纳税证明、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可可饮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该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不二家咸脆”用在指定冰淇淋、巧克力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其口味等特点的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举证据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