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齐艳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1862657号“ROCKLAND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第8795311号商标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438776号商标、第57389923号商标、第46896819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