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815848号“米兔MITO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米兔MITOO 33815848

阅读:143771 2023-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武清君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3815848号“米兔MIT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257807号“mitu”商标、第27987238号“MITU”商标、第29028823A号“米…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武清君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1日对第33815848号“米兔MITO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4257807号“mitu”商标、第27987238号“MITU”商标、第29028823A号“米兔”商标、第10979420号“米兔”商标、第28020114号“米兔”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申请了大量与申请人“米兔”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信息、所获荣誉;

  2.“小米”品牌产品页面、相关裁定;

  3.“米兔”介绍、商标信息、作品著作权证书、产品页面;

  4.申请人2013年央视春晚广告;

  5.相关案件裁定;

  6.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恶意的材料;

  7.其他证据材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28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我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42类临床试验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57期(2022年8月28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2类质量控制、测量等服务,第5类护肤药剂、补药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商品及服务不类似,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文字“米兔”及英文“MITOO”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MITU”在字母构成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故争议商标的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该款第(八)项所指的“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鉴于并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两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

本文《关于第33815848号“米兔MITO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米兔MITOO 3381584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15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