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博丝成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麓谷健康咨询中心
申请人于2022年06月22日对第56632839号“Cartidys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Cartidyss”商标的真正权利人,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曾是申请人在中国的经销商,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允许抢先申请争议商标,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还有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关于BY HEALTH胶原蛋白软糖的销售推广情况;2、申请人国际商标核准证明;3、被申请人及投资人信息查询;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签署协议;5、以上商标信息及被抢注商标信息及介绍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营养补充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2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当事人存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所指的代理关系、代表关系或《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