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中建恒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939158号“中建恒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25075748号“华晟宜居及图”商标、第12022140号“HESHUN及图”商标、第1942612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