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599372号“大院生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院生姜 67599372

阅读:22950 2023-08-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省兰香缘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思创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9372号“大院生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申请人在“蜂蜜、枇杷膏、锅巴”商品进行复审。第22402522号“大院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状态…

  申请人:安徽省兰香缘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铜陵思创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99372号“大院生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对申请人在“蜂蜜、枇杷膏、锅巴”商品进行复审。第22402522号“大院火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状态尚未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蜂蜜、枇杷膏、锅巴”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姜汁等其余商品与第6082394号“大院”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8月30日

本文《关于第67599372号“大院生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大院生姜 675993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902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