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94991号“DIANA Tokyo Japa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DIANA Tokyo Japan及图 4194991

阅读:93017 2023-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为(西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戴安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194991号“DIANA Tokyo Ja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00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7日向我局…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际华三五一三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为(西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戴安娜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4194991号“DIANA Tokyo Japa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00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订货单、销售合同、进口委托书、船运货物提单、船运商业发票、进口许可通知书、商业发票、送货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8年12月0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鞋(脚上的穿着物)”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帮;拖鞋;凉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帽子(头戴)”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原第4194991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我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不应被视为有效的使用证据,并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使用,据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被申请人网页介绍;

  2、委托生产设计说明书;

  3、订货单、形式发票、正式发票、货物提单、到达通知/借项通知单;

  4、进口许可通知书;

  5、送货单、收据、账单、支付明细;

  6、相关订单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复印件),经审查,与上述证据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被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04年7月29日申请注册,2009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鞋帮;拖鞋;凉鞋;帽子(头戴)”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5月6日。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

  本案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的商标并非复审商标,不能证明是对复审商标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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