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221021号“欧柏尼 OUBON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欧柏尼 OUBONI及图 9221021

阅读:79199 2023-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市欧柏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21021号“欧柏尼 OUBON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18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嘉兴市欧柏卫浴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汉谟拉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221021号“欧柏尼 OUBON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3180号决定,于2022年08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市场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浴室装置”商品上进行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公证书;

  2、发票;

  3、产品和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与上述证据基本相同,我局不予赘述。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3月16日向我局申请注册,于2012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浴室装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2年4月6日。

  2、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1年12月14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第11类“浴室装置”商品上的注册,被申请人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的指定期间跨越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施行时间2019年11月1日,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我局认为,对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中天猫旗舰店铺相关信息、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浴室装置”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浴室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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