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374603号“大鲫大鲤”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鲫大鲤 27374603

阅读:103508 2023-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灼新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从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74603号“大鲫大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51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以…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灼新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从纵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374603号“大鲫大鲤”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16511号决定,于2022年07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8年12月10日至2021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处于使用过程中。申请人请求依法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销售合同》;

  2、销售单;

  3、外观设计图片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本案申请人王灼新于2017年11月9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滤纸、卫生纸、纸手帕、纸餐巾、纸巾、瓦楞原纸、纸箱、蜡纸模板、钢笔”商品上。

  2、经查,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包含在本案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纸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1《产品销售合同》在无发票、支付凭证等其他更具证明力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足以充分证明相应的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证据2销售单系申请人自制证据,缺乏公信力;证据3非复审商标的直接使用证据。因此,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1日

本文《关于第27374603号“大鲫大鲤”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大鲫大鲤 2737460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92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