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蓝色进口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风砺石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783495号“RETKI OUTDOO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339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其在2019年3月5日至2022年3月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服装、游泳衣、防水服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有效,在其余商品上进行使用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在服装、游泳衣、防水服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故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严重质疑,不予认可。经申请人市场及网络调查,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根本未在市场上出现过,申请人有理由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为无效证据。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法调取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光盘):
1、浦江砺石工贸有限公司、浦江励拓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信息;
2、授权书;
3、拼多多后台基本信息、品牌资质;
4、商品详情;
5、商品上架信息;
6、商品评价信息;
7、商品成交信息;
8、在天猫定制的复审商标吊牌记录。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浦江砺石工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6月28日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复审商标的商标权专用期限至2033年6月27日。2023年3月28日,复审商标的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浙江风砺石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本案复审商品为服装、游泳衣、防水服三项商品。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复审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与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证据2、3仅能证明被申请人授权他人在拼多多开设“RETKI”品牌旗舰店的事实;证据4、8分别是商品介绍详情及吊牌定制的记录,不能单独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5-7无法识别具体的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防水服商品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