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芯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25314号“TOP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1028号“Tope shop”商标已于2022年1月27日专用权期满,并且未进行续展,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52404号“TOP.E”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93158号图形商标、第27522774号图形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867299号“TOP.E”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