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陶满意陶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中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229219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79940号“品钻瓷砖 PINZUAN CERAM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品牌标识设计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耐火砖、瓦”商品上已被我局决定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在“耐火砖、瓦”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耐火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耐火砖”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耐火砖”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耐火砖”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花岗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申请商标在除“耐火砖”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耐火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