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市仁拓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21251号“吃货寻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其主营服务及汉字含义自由组合设计而成的臆造性词汇,作为商标标识使用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多件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商标中含有的“吃货”二字在非特定语境、特定场合下相关公众通常容易将其作为带有贬损含义词汇使用或理解,作为商标有违社会良好的风尚和习惯,对我国文化传承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因此,申请商标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