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旺丰种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06907号“金皇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589798号“皇金粮”商标、第68600059号“金粮皇”商标、第68330960号“金黄粮”商标、第64176168号“金至皇粮JINZHIHUANGLIANG JZ及图”商标、第46179671号“皇粮HUANGLIANG”商标、第1707025号“金皇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且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金皇粮”与引证商标一“皇金粮”、引证商标四中“金至皇粮”、引证商标五中“皇粮”、引证商标六中“金皇”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未加工稻谷、谷(谷类)、植物种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此外,因引证商标三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