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嘉达利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熟市梅李镇吴世芬日用百货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1日对第48005435号“绿杏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6958152号“绿杏 LU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是一个个体经营者,其名下的商标涉及到了多个类别的不同名称的商标,还明显在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标和知名人物名字,明显具有恶意囤积商标行为。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净化剂”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限自2021年2月28日至2031年2月27日。
2、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含牛奶的巧克力饮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具体到本案,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先后申请注册了八十枚商标,除争议商标外,“布鲁克哈登 BULUKEHADENG”、“布莱恩库里 BULAIENKULI”、“迷人大鹅 MIRENDAE”、“养乐谷及图”等均为与他人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品牌或商标或名字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再评述。
另,《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相应的实体性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对于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