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再生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404596号“再珄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和设计理念,没有任何超过固有程度的表述,使用在第35类服务上不具有任何欺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在第35类已经申请注册成功“再珄方”商标。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证书及裁定书;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电子件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再生方”,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