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恩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07403号“NYUEN 恩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技术研究”服务,则申请商标与第600816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19024号“YU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4229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893053号“江南环保JIANGN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交易合同及发票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技术研究”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物开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现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物开发服务;药物研究服务;开发医药制剂和药品;制药学研究;生物医学研究服务;细菌学研究;生物学研究;医学研究;药物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