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303983号“allbir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lbirds G1303983

阅读:136112 2023-09-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温州左亲幼爱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Allbirds, In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65408号《关于第1303983号“allbir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

  申请人:温州左亲幼爱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Allbirds, In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165408号《关于第1303983号“allbird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11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2738687号“左亲幼爱 All Bir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该撤销公告于2021年11月13日刊登在第1767期《商标公告》上,故其不再构成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告依据原告在评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作出的被诉裁定并无不当,但鉴于原告在诉讼中补充提交的《商标公告》等材料足以影响案件结论,故本院对被诉裁定予以撤销。”

  我局原无效宣告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经审理查明认为,本案引证商标被我局于2021年05月26日做出的商评字[2020]第0000027081号重审第000000196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中以撤销,刊登于第1767期《商标公告》。鉴于本案唯一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已无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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