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明山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691064号“Say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442665号“SAYSH”商标、第60637657号“SAYSH”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我局所做决定为有效决定。据此,上述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