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贯超
委托代理人:郑州安必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32392号“第11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96544号商标、第2983450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被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餐厅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