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8575532号“S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R 8575532

阅读:184394 2023-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邢迎军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三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75532号“S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3204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邢迎军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三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香港无右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575532号“SA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3204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3]第W003204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重复使用,在市场上流通广泛。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1、申请人身份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广州润亨表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淘宝商城截图;3、产品图片;4、检验报告;5、店面及经销商柜台照片、经销合同、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6、合作协议、收款纪录;7、微信截图、手表销售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8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8月28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手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于2022年5月11日向我局提起撤销复审商标在“手表”等全部商品上的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9年5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其授权广州润亨表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尚需实际使用证据方能证明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行了使用;证据2或为信息可修改的网页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没有付款凭证等予以佐证已对标有复审商标的商品进行实际销售;证据3为自制证据;证据4为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的前期准备工作;证据5的店面及柜台照片为自制证据,经销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营业执照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仅为从事经营活动的证件;证据6仅在合作协议的页眉处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但属于合作协议的固定形式,消费者不会将其与销售商品相对应;证据7为自制证据,且无合同、发票等明确证据证明商品的实际销售行为。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

本文《关于第8575532号“SAR”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AR 857553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6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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