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雷格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浩天(上海)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振爱
申请人因第3510392号“雷格 RAY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04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因第3510392号“雷格 RAYG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04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证据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持续有效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或原件):
1.合同、商业发票、报关单、货物到达通知、入库单、购销合同、发货通知单、出库单、发票;
2.授权书、邀请函、宣传单、展会海报、产品介绍、存货单、仓库照片等;
3.购销合同、收款凭证、发票、采购合同、报关单、入库单、出库单等;
4.办公场所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5.产品介绍、产品照片;
6.办公场所照片、网站截图;
7.报关单、提单、合同及发票;
8.贸易合同、发票。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4月2日申请注册,于2004年1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报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3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实施了替他人购买商品的行为。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申请人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替他人作中介(替其它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及与之类似的进出口代理等全部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