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黄振爱
申请人因第5822790号“RayGe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030号决定,于2022年10月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2019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6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有实际使用,请调取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产品介绍;
2.申请人官网页面、发展情况及公司新闻;
3.服务介绍、案例介绍。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福建星网锐捷网络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31日申请注册,于2010年3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出租、技术研究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经我局核准,商标注册人名义于2016年11月6日变更为锐捷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42类全部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均为电子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复审商标及核定服务,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在第42类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