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57932号“忍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忍牌 66557932

阅读:106482 2023-09-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毛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7932号“忍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508号“忍 ENDURANCE REN及图”商标、第61230567号“忍 龙之忍LONG ZHI REN”商标…

  申请人:毛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7932号“忍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1508号“忍 ENDURANCE REN及图”商标、第61230567号“忍 龙之忍LONG ZHI REN”商标、第30955167号“小忍牌”商标、第55870239号“忍茶”商标、第59747288号“忍茶 SWEET WIN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服务地域差异显著。引证商标二、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名下商标及相关版权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果汁饮料(冰)”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决定撤销,至本案审理时,该部分撤销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被决定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的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不含酒精的啤酒味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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