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明斯交流发电机技术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43885号“STAMFO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STAMFORD”并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已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获准注册。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人的品牌介绍、用户手册、产品宣传册、媒体报道、合同及发票、文献检索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TAMFORD”可译为“斯坦福德”,属于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故,申请商标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