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杉泰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40020号“太医管家臻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374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经投入使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太医管家”相关媒体报道 、APP下载页面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包含“太医”、“臻选”,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我局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就上述《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提出申辩意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包含“太医”、“臻选”,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