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中望龙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93827号“ZWcloud3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54579号“ZW”商标、第38243202号“Z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及各引证商标信息、申请人的企业信息、所获荣誉、媒体报道、合同、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商标构成、整体认读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所列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