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秦玉斌
委托代理人:河南升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娄军
申请人因第14611796号“袜之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342号决定,于2023年02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其于2019年08月05日至2022年08月0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替他人推销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丹尼斯租赁合同、发票及销售小票、现金收取单;2、正道百货租赁合同及销售小票、现金收取单;3、丹尼斯后台数据截屏;4、营业执照及经营场所图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产品检测报告、租赁合同和收款单、店铺多角度照片、产品多角度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7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演员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
申请人仅有一件“袜之家”文字商标,即复审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服务、服务场所及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服务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服务相类似的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多份租赁合同、发票及销售小票、现金收取单可以证明申请人经营了多家袜之家商铺,在指定期间已经从事袜子、衣服等商品的销售,相关证据体现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服务内容、时间、相关主体名义等要素。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营业场所图片等证据可以形成有效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期间内,申请人在替他人推销上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以及与之类似的进出口代理服务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人事管理咨询;演员的商业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