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福建张天福茶叶发展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海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莹
委托代理人:吉林省正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张天福茶叶发展基金会对被异议人杨莹(原被异议人:陈玉姝)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8期《商标公告》第36031774号“张天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张天福”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工商管理辅助;饭店商业管理;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4183510号“张天福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寻找赞助”。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形式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茶叶专家张天福姓名权并损害其相关利益,但是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相关公众已将“张天福”与异议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相关公众应不会将被异议商标“张天福”与茶叶专家张天福相联系,或认为被异议人提供的服务与异议人存在特定联系,对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031774号“张天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