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丽薏
委托代理人:永康市知筹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93707号“刀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插头联接器、电子锁商品,请求对申请商标在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安全头盔、衡器商品上进行复审,则申请商标与第14481289号“叨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19970841号“刀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计数器;传真机;衡器;测量仪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电暖衣服”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计算机”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插头联接器、电子锁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安全头盔、衡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现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安全头盔、衡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