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长江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13543号《关于第63037963号“CJSJ”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796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35146号“CJ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727204号“CJ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2395260号“CJS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已经异议程序被决定不予注册,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服务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本案中已无在先权利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经我局作出的异议决定书决定不予注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