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禾阳光(沈阳)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95247号《关于第61699737号“正禾阳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90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663342号“正午阳光 NOON-SUNSHIN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3月20日公布的第183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复印服务等服务均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