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恒润达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0592号《关于第58688853号“恒润达生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35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69489号“恒润泰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1050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第32597566号“XUEY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938172号“SURMO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6786547号“满馨汀MANXINT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第26490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2105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法院判决认为,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使用在疗养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外,商标行政诉讼的审理范围通常应当限于被诉决定的审查范围。鉴于被诉决定并未审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故本院对此亦不再予以评述。综上,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于2022年9月14日被我局予以核准注销,该核准注销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七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疗养院、美容院、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卫生设备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疗养院、美容院、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疗养院、美容院、园艺、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