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807747号“康康食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康食品 53807747

阅读:68156 2023-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康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0590号《关于第53807747号“康康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2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

  申请人:河南康康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260590号《关于第53807747号“康康食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3)京73行初426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95159号“康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8870423号“康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339783号“康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800549号“康康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763798号“康康市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2953153号“康慷KANGK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罐头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肉罐头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海参(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上区别不明显,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人在诉讼中明确表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2902鱼肉香肠;2905腌制蔬菜;2906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类似群2901“肉;熟肉制品;香肠”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方面并不相同或相近,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引证商标三在“2901家禽(非活)”商品上已被公告撤销,故引证商标三在类似群2901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肉;熟肉制品;香肠”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已不存在,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家禽(非活)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20日公布的第1824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食用油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在“鱼肉香肠;腌制蔬菜;蛋”商品项目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的驳回决定在“鱼肉香肠;腌制蔬菜;蛋”商品上已生效。由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申请复审的肉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肉香肠、腌制蔬菜、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

本文《关于第53807747号“康康食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康康食品 538077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8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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