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拓顶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142000号《关于第55388191号“HAL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554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652615号“哈罗猴 HAL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第54434257号“H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第12181323号“HAL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56434号“H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12094号“HAL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749027号“HALO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腰带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婚纱、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腰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六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并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内衣、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帽子、头带(服装)、袜、手套(服装)、围巾”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3月20日公布的第183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四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撤销公告刊登在2023年1月6日公布的第1822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六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0月6日公布的第1810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三、四、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六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组成及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婴儿睡衣裤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