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榄风优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425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181330号“MT.PRID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69121号“银杏海 GINKGO OCE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090336号“甘禾生活 WWW.GANHELIFE.COM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6978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704291号“L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的权利人已注销登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登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中相对独立并处于显著识别位置的图形部分均由“树”图案构成,在设计风格及表现形式上亦无明显区别,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芝士蛋糕、咖啡、茶、茶饮料、糖果、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分别指定使用的咖啡、饼干、茶、麦芽糖、谷类制品、以谷类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芝士蛋糕、咖啡、茶、茶饮料、糖果、谷类制品、调味品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已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用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分别指定使用的咖啡、饼干、茶、麦芽糖、谷类制品、以谷类为主的零食小吃、茶饮料、醋等商品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食用芳香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四的商标权利人已经注销且权利人未对引证商标四作出处分,我局合理推定目前其未实际使用,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共存于市场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