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675525号“南岛三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南岛三礼 68675525

阅读:122856 2023-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国基影视(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75525号“南岛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0821号“南岛”商标、第14862228号“南岛 SOUTH ISLAND”商标…

  申请人:国基影视(海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75525号“南岛三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0821号“南岛”商标、第14862228号“南岛 SOUTH IS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元素构成和整体设计、显著性及呼叫方式上区别明显,缺乏近似的基础,相关公众能够对其进行区分、辨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有着独特的含义,为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一个独创性词汇,不具有任何欺骗性,其注册的相关产品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材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应予以核准注册。三、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南岛”作为岛屿名称,其并不能与申请人所在地-海南岛唯一对应,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之规定。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均为“南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内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服装;卫生内裤”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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