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218177号“FENG JIU ZI凤九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ENG JIU ZI凤九姿 54218177

阅读:104595 2023-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九凤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54218177号“FENG JIU ZI凤九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8069664号“九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九凤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16日对第54218177号“FENG JIU ZI凤九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8069664号“九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14771号“玖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66562号“玖姿9Juz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3、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及其系列引证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作为同行业竞争者,被申请人理应知晓申请人及其系列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此情况下,被申请人仍在与知名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可见,被申请人并未善尽合理注意及避让他人在先权利的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企业概况;

  2、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3、申请人“玖姿”商标最早及持续使用的证据资料;

  4、申请人“玖姿”商标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据;

  5、申请人“玖姿”商标在服装领域经营情况的证据材料;

  6、申请人“玖姿”商标广告宣传的证据材料;

  7、申请人“玖姿”商标为相关公众知晓的证据材料;

  8、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巾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31年10月20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三均已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领带;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均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1、争议商标由文字“凤九姿”、对应拼音“FENG JIU ZI”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文字“凤九姿”与引证商标一“九姿”、引证商标二“玖姿”、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玖姿”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服装;领带;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鉴于我局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另,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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