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西昌佰康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鑫源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15892号“百独偏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百独偏芳”是由申请人臆想创作而来,根据商标整体含义来看,并未反应出商品的特有原料、产地或质量特点,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认。二、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联想到“百独偏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