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30970号“法云助”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法云助 67130970

阅读:16430 2023-09-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法云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0970号“法云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是通过法律与云服务信息技术的结合,帮助更多自然人与企业解决纠纷争议,明显与宗教无关。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深圳市法云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龙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30970号“法云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是通过法律与云服务信息技术的结合,帮助更多自然人与企业解决纠纷争议,明显与宗教无关。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法云”为佛教用语,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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