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芋当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蓝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75000号“蓉城憨憨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的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在与申请商标构成类似的商品项目上已有多个包含“憨憨”的商标成功注册,申请商标与这些商标的情形完全相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统一性原则,申请商标也应当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蓉城憨憨”及图形构成,使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3日